省粮油价格调整通知公告-省粮油价格调整通知公告怎么写
1.中国什么时间取消粮油供应证的?
2.建国后,粮票在中国什么时候废除?
3.往南方发大米国家是否给补贴
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中国什么时间取消粮油供应证的?
1993年2月18日,颁发《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实行了40年的城镇居民粮食供应制度(即统销制度)被取消。
这标志着一度与大多中国人形影不离、有“第二货币”之称的粮票将走出中国历史的舞台,1994年,全国各地基本取消粮票,一个票证时代终结了。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粮食价格放开,要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注意保护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留粮食定购数量,价格随行就市。
(二)继续实行和改进粮食定购“三挂钩”政策,将化肥、柴油由实物奖售改为平议差价补贴,付给出售定购粮食的农民。
(三)为防止“谷贱伤农”或粮价暴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各地在必要时应制定粮食收购的最低保护价或销售的最高限价,并相应承担财政责任。具体办法由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四)销售价格放开后,要继续保留城镇定量人口的粮食供应关系,对城镇定量人口是否给予补偿,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切实做好受灾地区、贫困地区和水库移民的粮食供应。
(五)要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和扶持。
(六)省间、地区间粮食贸易,要产销见面签定供销合同并严格履行,或通过批发市场交易。大中城市要切实加强粮食储存、调运和供应工作。
百度百科-《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建国后,粮票在中国什么时候废除?
建国后粮票在1993年的时候废除。
1991年五月的时候,在广东和海南地区实行了粮食购销同价改革政策,1992年四月一日,政府通过会议决定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个改革政策。
在1992年的十月,在中国***第十四次人民代表大会上面,确立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相继在全国各地开始了开放粮食和其他产品的价格。
并且随即实行了购销同价政策, 来促进粮食的生产和销量同市场大趋势所接轨,在粮食价格开放了以后,农民们的生产积极性有了大幅度的提升,粮食产量也有着显著的增加。
到了1993年,全国的粮油都开始实现了敞开供应,粮票已经没有了用武之地,至此粮票被宣布正式停用。
扩展资料:
解放初期,市场商品供应不足,为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的需要,国家决定实行“计划经济”,发放各种商品票证来分配商品。
我国票证包括粮票、肉票、食用油票、布票,甚至还有粪票、尿票等,小小一张票证,囊括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吃喝拉撒。
这些名目繁多的票证,覆盖了全国2500多个市县,堪称世界之最,1953年中央政府颁布《关于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实行粮油计划供应,划片、定点、凭证供应办法。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从1955年8月25日公布施行,文件规定:以杂粮、面粉为主食的地区重体力劳动者每月四十至四十九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四十四斤。
轻体力劳动者每月二十九至三十九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五斤 。居民粮食供应证由当地粮食局核发,居民用粮向国家指定粮店购买,乘坐火车、轮船的旅客,在车船中用餐,也要凭专门粮票获取。
百度百科—粮票
往南方发大米国家是否给补贴
2008年1月以来出现的大范围雨雪冰冻灾害,给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为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确保受灾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国家粮食局及时做出安排和部署。各地粮食部门按照国家粮食局的部署和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抗灾救灾,加强粮源组织调度,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保证了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国家粮食局还派出4个工作组,分赴受灾地区调研,指导和督促各地粮食部门进一步做好灾区粮油供应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目前各地粮油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平稳,粮食系统抗灾救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粮食部门积极抗灾救灾,切实保证灾区粮油市场供应
1、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灾区粮食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和粮食市场供应工作。一是国家粮食局及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到灾区检查指导。1月下旬,国家粮食局分别下发了《关于做好防范雪灾等冬季灾害性天气的通知》(国粮电〔2008〕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粮油购销和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8〕3号),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粮油市场供应工作,加强货源组织和粮食调运,健全应急机制,加强市场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保障粮油市场供应,保持市场基本稳定。同时,要求各地粮食企业加强检查,加强管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2月2日,国家粮食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雪冰冻天气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08〕5号),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粮油市场供应。特别是受灾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粮油市场供应情况,积极做好市场监测和货源调运调配工作,必要时及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投放地方储备粮油,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要重点关注灾区、山区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的粮油供应情况,及早安排落实粮源,保证口粮供应。在抗灾救灾工作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后,国家粮食局又先后于2月18日、19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和缺粮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8〕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企业抗灾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8〕7号),要求各地妥善安排好灾区人民群众生活,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和缺粮地区群众的粮油供应工作,帮助农民顺利度过春荒。同时,要求各地粮食部门充分发挥全国粮食“一盘棋”的精神,统一协调,团结协作,加快粮食企业事故处理和灾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确保库存粮食安全,为2008年夏粮收购做好准备。近日,国家粮食局还派出了4个工作组,分赴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和贵州等受灾较重地区,调查了解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和粮食仓储设施受损等情况,指导和督促各地粮食部门进一步做好灾区粮油供应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二是各级粮食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应急抢险抗灾工作。各地普遍成立了抗灾救灾和粮油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了解灾情和粮油市场供应情况,督查指导抗灾救灾和粮油供应工作,协调解决市场供应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粮食部门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指令畅通,在节日期间每天定时向省政府报送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情况。目前各地粮油市场货源充足、价格平稳、供应正常,没有出现粮油断档脱销和排队抢购等现象。
2、加强货源组织调度,确保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各地粮食部门积极落实粮源,及时组织加工、调运成品粮油投放市场,保证市场粮油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并采取措施重点保证了滞留人员和低收入困难群体,以及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和机场等人员密集地的粮油供应。湖南省郴州市受灾较重,长时间持续停电,大米供应紧张,省政府协调指挥,省粮食局全力组织调度,从长沙、益阳等地组织大米1008吨,派员随车送往郴州市。衡阳市政府出台鼓励政策保证市场供应,对大米采购、加工、运输各环节给予费用补贴。永州市粮食局派工作组先后进驻74个大米厂蹲点,组织加班生产,已向居民供应大米3795吨。另外,全省军粮系统组织车辆300台次,紧急配送成品粮油保证部队供应。特别对在海拔高、山路陡的边远驻军,在路面结冰、交通受阻的情况下,“人背肩扛”及时将大米和物资送到部队官兵手中。贵州省从省外组织调入粮食5.78万吨,并在省内就近组织成品粮油调运,保障库存薄弱地区粮油供应,如铜仁县调运大米26吨、菜籽油5吨支援万山区,凯里市调运粮食10吨支援雷山县。务川县部分高山农户成品粮告急,当地粮食部门采取“人背马驮”,及时将3.5吨大米送到农户家中。安徽省部分山区粮食供应出现紧张状况,粮食部门组织人员,人工挑粮、徒步背米,送粮进山、确保供应。黟县粮食局通过配带防滑链车辆运输,紧急调运大米50吨。池州市石台县粮食部门向8个乡镇紧急调运救灾粮50吨,保证灾民粮食供应。湖北省积极采取措施,及早组织粮源,合理安排加工,及时投放市场。通城县粮食局紧急安排3000吨稻谷加工任务,及时将粮食送到断电乡镇。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大米5万多吨供应市场,其中向桂林、柳州等灾区缺粮人口供应大米2万多吨,保证粮油供应,确保灾民有饭吃、不挨饿。四川省在春节前已完成向受灾较重的古蔺县调运大米200吨、菜籽油5吨,向叙永县调运大米30吨,春节后再向古蔺县调运大米200吨、菜籽油5吨。江西省各级粮食部门为解决受灾群众缺粮问题,积极组织人员送米上门,全省每天约有700吨大米送至农村,努力做到哪里缺粮就送到哪里。江苏省春节期间粮食批发市场坚持营业,保证粮食正常流通。大年初一,南京下关粮食批发市场接收东北大米120吨。广东省韶关市粮食系统干部职工全力投入灾区粮食物资供应工作,已垫资300多万元,为灾区送去大米810吨、面粉24.5吨、食用植物油5.1吨,以及一批速食面、白糖、酵母粉等物资,保证灾区有粮供,群众有饭吃。上海市良友集团节日期间加大货源采购力度,及时组织采购食用植物油2.6万吨,增加市场投放量。一些粮油企业加班生产,及时发货,确保粮油市场供应平稳。浙江省积极组织粮食经营大户和大米加工企业到东北采购大米,并采用铁水联运方式加快运输速度。仅1月30日到2月3日,宁波港到港大米近3000吨,有效地保证了当地市场供应。杭州、湖州等地站冒雪坚持为部队送粮,确保部队官兵的粮食供应。福建省粮食部门春节期间共筹集成品粮21万吨、食用油3.66万吨和粮食副食品0.5万吨用于投放市场。还采取就近调剂的办法,确保受灾地区的大米供应。泉州、漳州两市借用2100吨省级动态储备稻谷加工投放市场,增加了节日市场大米供应量。 针对江西、湖南两省玉米库存薄弱、市场价格较高的情况,为保障销区玉米市场供应,2月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储粮总公司紧急安排从东北地区调运4列1.26万吨中央储备玉米,充实江西和湖南两省库存。
3、部分地区及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保证粮油供应不断档不脱销。贵州省粮食应急办公室于1月25日正式投入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和保障粮食供应工作。安顺市、凯里县、施秉县等22个县(市)先后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对封路、停电地区,利用铲车开道等方式,加大成品粮油调运力度。同时,利用柴油发电机和架设小水电专线等办法,昼夜加工大米,增加粮油市场投放量。抗灾期间,全省共加工大米14252吨。全省有47个县的国有粮食企业实行粮油挂牌限价销售,有效地稳定了市场粮价。安徽省16个山区、库区县及时制定并启动防雪救灾应急预案,对粮油面临断档的山区乡镇,以最快速度把粮食运送到位,切实做到不丢一户、不落一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如黄山市黄山区、休宁县、歙县一些山区乡镇道路不通,粮食供应紧张,黄山区粮食购销公司调运7吨大米,道路不通就人力运送,及时把粮食供应到深山乡镇。广西壮族自治区于1月29日在桂林、柳州、河池、百色4市启动了《保证市场粮油供应和抗灾救灾粮食供应工作预案》。区粮食局安排出库1万吨省级储备粮给应急加工企业加工成品粮,以保证抗灾救灾粮食供应。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及时启动市、县粮食应急预案,动用市、县级储备粮2000吨紧急加工供应市场。同时采取动用省级储备粮1000吨和提前轮换中央储备粮1000吨等措施,加工大米供应上述地区。江西省赣州、景德镇、鹰潭、章贡、崇义、奉新等市县先后启动了粮食应急预案。各地粮食部门动用了近300台柴油机紧急加工大米确保市场供应,还向灾区捐赠大米1870吨。四川省叙永、古蔺等受灾县及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叙永县指定日产50吨的大米加工厂为应急加工网点,由市政府保障供电。古蔺县增设应急供应网点33个,全力保障灾区春节期间粮油市场供应。广东省韶关市于2月2日启动了市级粮食应急预案,由市粮食局垫支资金,向京珠高速公路滞留人员供应大米140吨。
4、加强市场监测,随时掌握灾情及市场供应情况。各地按照国家粮食局的有关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粮油市场监测,及时启动粮油市场价格监测日报制度,全面监测城乡粮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随时掌握粮油购销、库存、储备、价格和市场供应等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广东省粮食局春节期间组织机关干部每日到火车站、港口、货场、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实地了解第一手信息,同时加强与港口、铁路、交通等部门沟通,重点做好省外来粮和进口粮食的监测。
二、粮食部门在抗灾救灾、保障粮油供应工作中的经验和启示
1、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发挥主渠道作用,对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至关重要。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面对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困难,国有粮食企业干部职工迎难而上,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了粮食应急供应主渠道作用,为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是坚决执行当地政府的决定,实行挂牌限价销售粮食,平抑市场粮价。受灾期间,贵州省有47个县实行粮油挂牌限价销售,有效地平抑了当地的市场粮价。二是认真做好灾区、山区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的粮油供应工作。湖南、贵州、广西、安徽、江西、四川等地国有粮食企业,认真执行当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克服重重困难,不计自身损失,千方百计将口粮送到最需要的群众手中,为夺取抗灾救灾胜利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三是服从应急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应急保障作用。广东韶关市国有粮食企业,在自身受灾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受灾更严重的湖南省郴州市筹集大米2000多吨,待命发送。其他省国有粮食企业也按照上级指示,落实粮源,组织加工,加强调运,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四是紧急筹集救灾物资。如湖南省京广线沿线企业响应省应急办的号召,主动捐献麻袋2万条,用于保障京珠高速公路抗冰救灾。同时,国有粮食企业还响应政府号召,节日期间放弃休息,加班加点加工粮食,积极投放市场,确保了市场稳定。
2、健全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及时充实成品粮油储备,对于保障粮油应急供应和稳定市场具有重要作用。从以往及此次受灾情况看,粮价波动往往首先反映在局部地区,动用的也应是地方储备粮。因此,在商品粮库存下降较多的情况下,地方储备粮已成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国发〔2006〕16号文件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充实到位。为认真落实国发16号文件精神,夯实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2006年以来,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多次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对各地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大中城市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工作进行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粮食部门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充实储备数量。2008年春节前,国内主要大中城市基本落实了成品粮油及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这为抗灾救灾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部分地区因长时间断电,影响粮食正常加工,市场供应一度出现应急状态后,粮食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投放成品粮油储备,增加市场供给,对保证市场供应和稳定粮价发挥了重要作用。
3、完善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次突如其来的雨雪冰冻灾害中,粮食部门之所以能迅速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粮油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这与近年来各级粮食部门大力建设完善粮食应急体系是分不开的。自2005年6月《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下发以来,全国31个省(区、市)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了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另外,很多地(市)、县(市)也出台了本地区的粮食应急预案。一些地方还开展了粮食应急培训和演练活动。按照预案要求,目前大多数省成立了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印制了指挥部及办公室通讯录,并建立了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和应急供应指定企业等应急保障体系。在这次抗灾救灾工作中,正是由于各地基本建立粮食应急供应、加工体系,部分地区才能够及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迅速加工投放各级储备进入市场,确保了粮油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4、及时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跨省移库,对充实销区库存、保证市场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自2006年底启动最低收购价粮食跨省移库工作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共下达5批最低收购价粮食跨省移库计划,主要从江苏、安徽、河南、湖北等主产省调出。调入地区主要是京津沪、东南沿海以及西北和西南等粮食库存比较薄弱的地区。目前跨省移库已累计完成计划的47.7%。其余部分跨省移库计划正在抓紧执行。通过跨省移库,进一步充实了销区和库存薄弱地区的粮食库存,优化了库存布局,对于保障销区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一)综合类
1.关于对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票据实行年检的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2000]2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1998]22号)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财综字[1996)9号)
4.关于同意对煤矿生产企业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60号)
5.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05号)
6.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财综字[1995]68号)
7.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财综字[1995]52号)
8.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3号)
9.关于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127号)
10.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94)财综字126号)
11.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综字61号)
12.对贯彻《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函
(财政部(92)财综字第40号)
13.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
14.关于加强价格补贴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22号)
15.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0号)
16.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
17.关于对《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财经委<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函
(财政部(88)财综字第130号)
18.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88)财综字第72号)
19.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8)财综字第53号)
20.对《关于技工学校学生主要副食品补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财综字第47号)
21.关于尽快解决肉价补贴执行中的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7)财综字第44号)(二)法制类
1.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需要抓紧进行的几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90)财法字第61号)(三)税收类
1.关于免征美国眼科复明协会援助甘肃省眼疾患者医疗物资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89号)
2.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6号)
3.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2号)
4.关于2000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1号)
5.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7号)
6.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6号)
7.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2号)
8.关于国家濒管办2000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1号)
9.关于农业部200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种鱼(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0号)
10.关于2000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2000]16号)
11.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8号)
12.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3号)
13.关于1999年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47号)
14.关于1999年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46号)
15.关于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1999]234号)
16.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06号)
17.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5号)
18.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4号)
19.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3号)
20.关于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2号)
21.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2号)
22.关于国家林业局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1号)
23.关于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0号)
24.关于农业部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9号)
25.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6号)
26.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号)
27.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号)
28.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4号)
29.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0号)
30.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9号)
31.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8号)
32.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厂项目进口物资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1999]3号)
33.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号)
34.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号)
35.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9号)
36.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3号)
37.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3号)
38.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
39.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0号)
40.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6号)
41.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0号)
42.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6号)
43.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4号)
44.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9号)
45.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8号)
46.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7号)
47.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3号)
48.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2号)
49.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1号)
5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9号)
51.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1号)
52.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7]10l号)
53.关于易地安置随军遗属建房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3号)
54.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财税字[1997]79号)
55.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76号)
56.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2号)
57.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4号)
58.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42号)
59.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号)
60.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12号)
61.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6]105号)
62.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
63.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
64.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
65.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
66.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
6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3号)
68.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4号)
69.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2号)
70.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0号)
71.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1号)
72.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
73.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1号)
74.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27号)
75.关于对商业企业规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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